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节能协会碳中和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为:Carbon Neutrality Committee of China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NC,简称:碳中和专委会)。
第二条 变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目标,经中国节能协会理事会批准,在中国节能协会碳交易产业联盟的基础上成立中国节能协会碳中和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性质:专委会是由从事碳交易、第三方咨询、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服务公司、设计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制造的企、事业单位、金融、法律及相关行业协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专委会是中国节能协会的分支机构,接受中国节能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宗旨:本专委会宗旨是:节能降碳,绿色发展。遵守中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碳达峰、碳中和双目标工作开展各项活动,为碳市场行业服务,协助政府完成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在政府和行业、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五条 地址:本专委会办公地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政府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建设的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及相关标准的制定。
(二)开展碳达峰碳中和调查研究,收集、分析国内外节能减排信息,发布相关行业年度发展报告等。
(三)收集并传播碳中和相关信息,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组织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信息发布、产品展示和技贸洽谈等活动。
(四)协助地方政府制定碳中和一揽子解决方案。
(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碳中和项目示范试点,编制实施方案、组织项目论证、实施效果评估等。
(六)加强与公用事业机构及其附属机构、相关行业协会、律所、金融机构、国际机构的联系和合作,扩大碳中和服务公司的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
(七)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相关论坛、展览、培训等活动。
(八)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国际合作机构授权或委托的各项业务。
(九)维护专委会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诉求和建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专委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
第八条 拥护本专委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专委会:
(一) 从事碳交易、第三方咨询、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服务公司、设计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制造的企、事业单位、金融、法律及相关行业协会;
(二) 有加入本专委会的意愿;
(三) 在本专委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主任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 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专委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专委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或优惠得到专委会开发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
(四)对本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之间人人平等。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专委会的章程,执行本专委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专委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不得损害本专委会声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连续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专委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主任委员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机构负责人;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专委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专委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5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部门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任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各部门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 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专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本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专委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专委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专委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专委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专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专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专委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专委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专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主任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专委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专委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专委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委员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7年12月21日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主任委员会。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中国节能协会理事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